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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劉國將被 上訴人 劉坤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列入派下員名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其為業主(祭祀公業)劉永貴之派下員,故依法請求列入派下現員名冊,業主(祭祀公業)劉永貴之財產有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5,950 平方公尺及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上開二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台幣(下同)5,200 元,而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公告業主(祭祀公業)劉永貴之派下現員名冊有124 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598 元【(5,950 +74)×5,200 ×(

124 +1 )=250,59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列入派下員名冊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