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陳耀鑑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榮源原 告 李金城被 告 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裁判案由:撤銷決議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