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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謝榮源

李金城被 告 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本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福德宮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福德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