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法定代理人 蔡萬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金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