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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葉長春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何陳對

林献國林瑞源林裕昌張興錫賴保全何秀娥蕭輝泉蕭引金蕭清文林柏森林祐詳何茂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曜平

何曜在被 告 黃張素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整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