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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吳嘉萍被 告 經國新城J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羿心訴訟代理人 鄭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