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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儷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美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日期: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