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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王福源被 上訴人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營運損失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1,744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損失等
裁判日期: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