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民眾服務社法定代理人 葉秋源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106 年10月16日民事聲請更正筆錄狀影本內容,如有異議,應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