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蘇泰瑋被 告 陳芊鏵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前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5,600元,原告並已繳納裁判費33,868元,惟原告復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具狀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1,275,600 元(見本院卷第315 頁),即擴張請求410,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59 元【計算式:37,927-33,868=4,05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