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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陳富興

蔡金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買賣契約不存在,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