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抗 告 人 王茹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淑月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1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442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