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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抗 告 人 王茹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淑月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1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442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