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王茹玉訴訟代理人 郭小草被 告 鄭淑月
王敏瓊王宏年王永發盧繁榮兼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宏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及同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等裁定均經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