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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王茹玉訴訟代理人 郭小草被 告 鄭淑月

王敏瓊王宏年王永發盧繁榮兼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宏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及同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等裁定均經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