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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王茹玉代 理 人 郭小草被 告 鄭淑月

王永發盧繁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