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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被上訴人 昶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賴映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0,5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09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