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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彭貫綝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黃寶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駁回參加人林晶瑩之訴訟參加,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