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