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