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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