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蕭戴割
蕭茂炎戴石祥被上 訴人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5,
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