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宜慧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2,58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5,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