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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繼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黃玉花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為黃玉花抑或林黃玉花,聲請人為黃玉花,應提出黃玉花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及黃玉花之印鑑證明,如聲請人為林黃玉花,則應更正聲請人為林黃玉花。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黃文盛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