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續字第1號上 訴 人 凃國慶律師即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釋傳謹 住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喪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是上訴人另應補繳請求繼續審費用19,081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