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曹○○法定代理人 曹○○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複代理人 江連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曹○○法定代理人 曹○○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複代理人 江連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