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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事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90號聲明異議人 賀建中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金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執字第35055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已超過民法第125條所規定15年消滅時效期間,且係假扣押案件,法院未於時效內聲請,自不能聲請,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又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至第3項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程序亦得準用前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次按執行名義上債權人所有之請求權,雖已罹時效而消滅,執行法院仍應依債權人之聲請,予以執行,惟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1498號解釋同此見解)。第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而言,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分別情形定之。強制執行程序既經終結,其執行處分即屬無從撤銷(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同此見解)。而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己終結(63年5月28日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同此見解)。經查:

㈠、執行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9月29日(本院收文日期)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即本院92年度促字第1391號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明異議人所有財產強制執行,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35055號給付補償金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本院民事執行處嗣於106年10月2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即本件聲明異議人在本件相對人執行債權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則於106年10月6日收受前開執行命令與囑託函,並於106年10月11日陳報已扣押債務人即本件聲明異議人保管金債權新臺幣(下同)5,100元及每月勞作金債權3分之1,復於106年10月31日核發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向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取4,100元(即前開5,100元扣除所酌留之1,000元後之餘額);另於同日核發移轉命令,將前開每月勞作金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前開執行卷尚無第三人收受前開收取、移轉命令之回證)。本件聲明異議人賀建中則於106年11月8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以依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且其未收到本件換發之債權憑證為由,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嗣於106年12月7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35055號民事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之前開聲請,聲明異議人則於收受前開106年度司執字第35055號民事裁定後,並於106年12月15日對前開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復經司法事務官檢卷送請本院裁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106年度司執字第35055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本院自應依前開規定審酌聲明異議人之前開異議有無理由。

㈡、聲明異議意旨雖以本件已超過民法第125條所規定15年消滅時效期間,且係假扣押案件,法院未於時效內聲請,自不能聲請,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然本件執行名義上債權人所有之請求權,縱已罹時效而消滅,依前開說明,執行法院仍應依債權人之聲請予以執行,惟債務人即本件聲明異議人僅得主張時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聲明異議人前開異議事由,自不足採。又執行法院所核發收取、與移轉命令,若已執行終結,則聲明異議人亦不得聲明異議。

㈢、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前開裁定,經核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聲明異議人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