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仲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復甸相 對 人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代 理 人 呂偉誠第 三 人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上列聲請人請求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提交坐落嘉義縣○○鄉○○○段七五五、七五六、七

五七、七五八、七五九、七六○、七六四、七六五、七六五之一、七六六、七六七、七六七之一、九一五、九一八地號土地及其上興建暫編為三二四樓次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供本院會同聲請人、相對人及鑑定人即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入內勘驗。

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從本院第一項之命令,本院將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準用同法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解除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開不動產之占有,入內勘驗。

理 由

一、按「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306 條至310 條、第344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5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第341 條、第342 條第1 項、第343 條至第345 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47 條至第351 條及第35

4 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4

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略以:請准協助調查證據,在本院指揮下,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即鑑定人)會同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進入嘉義縣○○鄉○○○段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4 、

765 、765 之1 、766 、767 、767 之1 、915 、918 地號土地及其上暫編為324 樓次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鑑定以下事項: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相對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中信昌休閒渡假旅館新建工程/電器、弱電、監控、給排水、消防、排氣、空調設備工程」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停工,依系爭合約計算,已完成及未完成項目(含原契約變更設計部分)之金額應各為若干?相對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103年6月24日德誠字第0000000000號律師函及其附件所爭執工程缺失是否有理?其金額?等語。

三、經查:

㈠、系爭不動產現由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乙節,有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陳報狀所附照片在卷可參,本件鑑定人確實無法會同相對人入內加以鑑定,堪可認定。而系爭不動產內部關於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相對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中信昌休閒渡假旅館新建工程/電器、弱電、監控、給排水、消防、排氣、空調設備工程」之已完成及未完成項目,亦與本件聲請人之仲裁判斷有無理由有關,是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8條準用同法第3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非無理由,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提出系爭不動產交付勘驗義務之原因,爰命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年3月30日上午10時,提交系爭不動產供本院會同聲請人、相對人及鑑定人入內勘驗。

㈡、又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其於107 年

1 月4 日到庭說明系爭不動產占有情形,惟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並未到庭,僅以其雖為系爭不動產之拍定人,但該土地仍在刑事扣押中,迄今仍未完成所有移轉登記,建物部分亦未完成興建,其對系爭土地及建物並無可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即使到院說明也無法提供任何協助等語回覆。嗣經本院再檢送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前開陳報狀所附照片函詢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開所附照片是否為其加設,以及是否同意鑑定單位進入系爭不動產鑑定表示意見,惟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未說明。是以本院考量勘驗系爭不動產並於勘驗時命鑑定人參與,攸關相對人間於仲裁程序中解決紛爭之權益甚鉅,且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從主文第一項之命令,勢必再徒增許多金錢及時間之勞費於本件勘驗程序上,認有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準用同法34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4 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第三人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開不動產之占有,入內勘驗。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二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裁判案由:請求協助
裁判日期: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