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8號聲 請 人 凃國慶律師(即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金燕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有申報遺產稅、進行給付喪葬費用訴訟程序、成立和解、陳報遺產清冊、刊登報紙、土地登記、繳稅與土地移轉國有等程序,為利最後結算費用歸繳國庫,有必要請求鈞院預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11項、第
182 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然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贈與稅存款抵繳申請書、被繼承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申報遺產稅、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給付喪葬費用事件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有十月餘,曾參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且以和解成立終結該訴訟並已交付和解金額等情,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