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曾韋錡即佳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佳錡投資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錡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有營所稅決算、清算尚未核定,無法如期清算完結,故向貴院聲請清算展延,俟清算完結後再報請核備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7月4日南區國稅嘉市服管字第1060183853號函影本乙份,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就稅務申報審查完結後,再為後續清算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