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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他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他字第56號聲 請 人 吳旻穗聲 請 人 吳昇宗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相 對 人 何圳賢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吳柏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本件聲請人吳旻穗確定訴訟費用計算式「3,000+4,500+4,500=10,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4,500+4,500=10,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列計算式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