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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司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王振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公益組織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公益組織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灣公益組織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報奉嘉義縣政府於民國94年5月16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17頁、第344號)。嗣於106年2月10日第四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106年12月18日府教社字第1060255010號函同意備查。因相對人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