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楊慶鏘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日期: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