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吳炳乾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鋕、吳秋桂、李吳錫釵、吳美麗、吳真滿、吳政穎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28年滬抗字1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⒈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不動產之特留分繼承權存在;⒉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將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之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5年10月5日,於105年10月18日經嘉義縣大林鎮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⒊被告等應將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191、192地號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⒋被告等應將嘉義縣○○鎮○○段○○○○○○○○○○○○號及嘉義縣○○鎮○○里○○鄰○○路○○○巷○弄○號移轉登記予原告女兒所有;⒌就第3、4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嗣於107年4月24日變更:⒈先位聲明:
⑴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七分之一之繼承權存在。
⑵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將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5年10月5日,於105年10月18日經嘉義縣大林鎮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
⑶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就此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第一備位聲明:
⑴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七分之一之繼承權存在。
⑵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將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二
所示之之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5年10月5日,於105年10月18日經嘉義縣大林鎮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
⑶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連帶給付原告64萬2,857元。就此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第二備位聲明:
⑴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特留分比例十四分之一之繼承權存在。
⑵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將被繼承人吳清涵所遺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5年10月5日,於105年10月18日經嘉義縣大林鎮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
⑶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2,678元。就此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歷次先位聲明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均係主張被繼承人吳清涵之公證遺囑無效,被告吳秋桂、吳真滿應塗銷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故上開先位各項聲明之請求對象、內容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為將如附表二所示全部財產回復為被繼承人吳清涵之遺產並為兩造公同共有,尚非可獲得多重經濟目的,故該各項聲明乃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如附表二所示全部不動產定之。且原告基此所提起之先位訴訟,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參照),故其就公同共有物請求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且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之一,而有不同。故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全部遺產,而非僅原告自己之應繼權利,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遺產稅核定價額定之,即1,173萬2,614元。
(三)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告就其第一或第二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利益均為1,173萬2,614元,均與先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3萬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5,312元。
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3萬3,769元(見本院卷㈠第91頁),尚應補繳8萬1,543元(計算式:115,312-33,769)。至於原告前曾向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家救第24號裁定駁回,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附表一:
┌──┬────────────────┬────┐│編號│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 │205之2地號土地 │ │
──┴────────────────┴────┘附表二:合計1,173萬2,614元┌──┬────────────────┬──────┬───────┐│編號│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9 │1/2 │257萬4,000元 ││ │地號土地 │ │ │├──┼────────────────┼──────┼───────┤│ 2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156萬0,780元 ││ │196地號土地 │ │ │├──┼────────────────┼──────┼───────┤│ 3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389萬5,313元 ││ │198地號土地 │ │ │├──┼────────────────┼──────┼───────┤│ 4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9萬4,500元 ││ │205之2地號土地 │ │ │├──┼────────────────┼──────┼───────┤│ 5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43萬4,701元 ││ │191地號土地 │ │ │├──┼────────────────┼──────┼───────┤│ 6 │嘉義縣○○鎮○○○段下埤頭小段 │全部 │41萬7,932元 ││ │192地號土地 │ │ │├──┼────────────────┼──────┼───────┤│ 7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76195/96195 │114萬0,608元 │├──┼────────────────┼──────┼───────┤│ 8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全部 │113萬3,520元 │├──┼────────────────┼──────┼───────┤│ 9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全部 │3萬9,960元 │├──┼────────────────┼──────┼───────┤│10 │嘉義縣○○鎮○○里○○鄰○○路199 │全部 │44萬1,300元 ││ │巷8弄3號房屋 │ │ │└──┴────────────────┴──────┴───────┘附表三:
┌──┬──────────────────────┐│編號│遺產名稱 │├──┼──────────────────────┤│ 1 │嘉義縣○○鎮○○○段○○○○段0地號土地 │├──┼──────────────────────┤│ 2 │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3 │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 4 │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 5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