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吳炳乾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鋕、吳秋桂、李吳錫釵、吳美麗、吳真滿、吳政穎間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