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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林健全

林材波林財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被 告 黃逸庭

林家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89,900元(計算式:【 994,950元〈1,474平方公尺×8,100元/平方公尺(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994,950元〈 1,474平方公尺×8,100元/平方公尺(彰化市○○段○○○○段 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