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李吳芳枝
李致維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鄒宗育被 告 李芸珊
李和峰(即李常嶸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梓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