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李吳芳枝
李致維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鄒宗育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被 告 李芸珊
李和峰(即李常嶸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梓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教示欄下之日期「106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6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教示欄下之日期「106年5月27日」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106年6月27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