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聲 請 人 易豐羽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律師相 對 人 鄭甲庭法定代理人 鄭凱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易豐羽(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認領相對人鄭甲庭(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之行為無效。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認領無效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1年4月16日認領出生於00年0月00日之相對人,惟雙方並無父子血緣關係,爰請求撤銷認領等語。
三、相對人則對聲請人之主張俱不爭執。
四、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雖於91年4月16日認領相對人為長子,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而上開親子鑑定結果為:「易豐羽與鄭甲庭間應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顯見聲請人確非相對人之生父,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本件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主張於91年4月16日認領相對人為子女之行為無效,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