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陳宗銘
陳江含笑相 對 人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1 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請求拍賣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然相對人聲請拍賣之抵押物係抗告人向主債務人陳春峯以土地交換方式取得。而陳春峯前雖以上開抵押物向相對人借款,然就抵押物上之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始與抗告人交換土地以達合併土地之效用。該抵押物所擔保之債務業已清償完畢,相對人自不得再以主債務人陳春峯其他之債務將抗告人之上開不動產聲請拍賣受償。原裁定顯有違誤之處,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 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
1 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原審以債務人陳春峯於民國77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80,000 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77年1 月19日至92年1 月18日,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後因債權額增加,將最高限額分次提高至4,970,000 元,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另債務人於①86年9 月26日、②86年10月23日向相對人借款①10,400,000元、②256,000 元,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受償後尚欠本金①10,027,516元、②324,455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移轉登記予抗告人陳宗銘、陳江含笑,然不影響相對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最高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又債務人陳春峯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後,縱將該不動產移轉抗告人等人,依前開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自不因此而受影響,相對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據此,原審准予相對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抗告意旨以陳春峯就抵押物上之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始與抗告人交換土地以達合併土地之效用,相對人自不得再以主債務人陳春峯其他之債務將抗告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受償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自應就其爭執之事項,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㈢、從而,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洵屬正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表: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 ││ ├───┬────┬───┬──┬──┼────┤權利範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平方公尺│ │ │├──┼───┼────┼───┼──┼──┼────┼────┼──────┤│1 │嘉義縣│義竹鄉 │頭竹圍│頭竹│510 │3362.00 │全部 │陳宗銘所有 │├──┼───┼────┼───┼──┼──┼────┼────┼──────┤│2 │嘉義縣│義竹鄉 │頭竹圍│頭竹│511 │3603.00 │全部 │陳宗銘所有 │├──┼───┼────┼───┼──┼──┼────┼────┼──────┤│3 │嘉義縣│義竹鄉 │頭竹圍│頭竹│524 │2710.00 │全部 │陳宗銘所有 │├──┼───┼────┼───┼──┼──┼────┼────┼──────┤│4 │嘉義縣│義竹鄉 │頭竹圍│頭竹│525 │1500.00 │全部 │陳江含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