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賴自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8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人10份43元=8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市內電話費、手機費及網路費1,000元,惟僅提出106年2月市內電話繳費結果通知,手機費及網路費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明單據,請提出其實際支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水、電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出聲請前6 個月內水、電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提出106年7月繳費憑證)。
(四)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