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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蔡張岸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即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載各自然人被告之最新住居所與戶籍謄本,若於前開判決後有死亡者,另請補正其除戶謄本與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額,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提出書狀為之,而前開書狀至少應記載當事人(含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與法院所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及其有執行力之證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陳述等事項。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