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孫文智相 對 人 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冠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主張支出訴訟費用3,000 元,既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3,00

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則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而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