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陳俊宏
張念平林文麽啓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威廷相 對 人 吳佳芬
陳居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後,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三四四七九號給付遣散費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物品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九二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依法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並非增加債務人之額外負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3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1年度臺抗字第11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之鈞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4
479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誤將聲請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列為執行標的物,聲請人已於106 年12月27日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准予於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撤回起訴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
名義,以林靖權即天恩素食行為債務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2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中,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屬實。從而,參照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本院自得裁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停止前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㈡關於定供擔保金額部分:
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952 元,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當為其就債權不能即時受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且聲請人所提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尚在未知之數,長期停止執行,對相對人即難謂無損害,是有命供擔保之必要。本院審酌相對人原得受償之債權金額為1,105,952 元,故停止執行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為因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將遭受遲延受償期間利息之損害,如以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間計算,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歷經二審判決確定之時間應為3 年又4 月(一審辦案期限為1 年4 月、二審為
2 年),故相對人在此期間因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害,應為184,325 元(計算式:1,105,952 ×5%÷12×40=184,3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酌定以184,325 元為相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附表┌───────────────────────────────────────────────┐│106年度司執字第34479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元) │ │├─┼───────┼───┼───┼───────┼─────────┼───────────┤│1 │堆高機 │臺 │1 │嘉義縣中埔鄉和│80,000元 │ ││ │ │ │ │睦村中華路700 │ │ ││ │ │ │ │號1樓 │ │ │├─┼───────┼───┼───┼───────┼─────────┼───────────┤│2 │洗碗機 │組 │2 │同上 │300,000元 │ │├─┼───────┼───┼───┼───────┼─────────┼───────────┤│3 │冷藏庫 │組 │2 │同上 │700,000元 │(H16、H15) │├─┼───────┼───┼───┼───────┼─────────┼───────────┤│4 │冷凍庫 │組 │3 │同上 │1,350,000元 │(H14、H13、H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