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林淑華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吳棋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 93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由臺灣銀行代收法院規費之手續費10元部分,因該手續費係由代收銀行所收取,非法院所收取之規費,非屬民事訴訟法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相對人於105年12月9日預繳│├────────┼────────┼────────────┤│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300元 │相對人於106年1月27日預繳│├────────┼────────┼────────────┤│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聲請人林淑華與林金茂於 ││ │ │106年4月21日預繳 │├────────┴────────┴────────────┤│訴訟費用合計2,800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1,300元由相對人預││繳,1,500元由聲請人預繳,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費用為1,50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