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相 對 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上列當事人間一O五年存字第一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O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TLB704670 )、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TLB536885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TLB614036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TLB13751

3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TLB137514 )、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TLB203807 )、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TLB317659 )各乙紙,合計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曾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鈞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 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67,5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間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之行為。聲請人乃依上開假處分裁定,以及鈞院105 年度聲字第82號准予變更提存物之裁定,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總面額67,600,000元【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TLB704670)、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TLB536885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TLB614036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TLB137513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TLB137514 )、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TLB203807 )、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TLB317659 )各乙紙】,以鈞院105 年度存字第178 號辦理提存為相對人供擔保在案。

㈡、惟因上開提存物定期存單將於民國106 年4 月15日屆期,為免國庫蒙受利息損失之不利益,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

1 項,狀請鈞院就上開提存物定期存單,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之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