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霍玉樹
崔海川被 告 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