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霍玉樹
崔海川被 告 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被 告 林新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