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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被 告 林延諭

陳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