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陳昱元被 告 李育信

劉定安王敏東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李育信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補正對於被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訴狀內記載「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晴七股審查庭法官劉定安,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原則、無知『敗訴者付費原則』、逾越權限駁回訴訟救助、迫害本人憲法訴訟權、違逆國際兩大公約,圖利貪污升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天理昭彰,不得好死,請依『事實審』職掌,調查並開庭辯論後審判」,並記載相關內容為:法官劉定安故意不利益迴避、討好同事李育信法官、高雄高等行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1號、第2084號裁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相關行為、訴訟救助、被告李育信、劉定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且無視同法第24條之規定,被告李育信、劉定安為共同侵權行為等,並記載駁回訴訟救助法官涉嫌觸犯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懲戒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且未繳納裁判費,應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