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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許弼凱被 告 陳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