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汪紹忠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紹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4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