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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楊慶鏘被 告 署立嘉義醫院被 告 李東畝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19元及23萬元,合計為745,7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745,71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日期:2017-03-29